行政復議決定書
馬政復決字〔2024〕13號
復議申請人:梁某某
復議被申請人:馬村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超過法定期限未告知申請人舉報事項辦理結果案件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限期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3月29日向被申請人書面郵寄一份標題為投訴舉報函的投訴舉報材料。后經郵政系統(tǒng)網絡查詢得到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1日簽收送達。然被申請人至今未告知申請人本案的辦結結果。申請人不服,遂復議。另外補充說明:“本案中,申請人采用掛號信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根據(jù)信息對等原則被申請人應同樣經由郵寄渠道向申請人書面回復。如需通過其他渠道反饋,應事先征求申請人意見并獲得同意,確保能夠送達至申請人。如被申請人以其他形式回復又未確保能夠送達給申請人即完全違背了習近平:在為民辦實事中落實以人為本的理念。申請人認為,根據(jù)《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xù)延期,決定繼續(xù)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然截至至今,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該案的辦結結果,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
綜上,請求法制機關支持申請人的所訴所求。
附:原投訴舉報函以及證據(jù)一份、原投訴舉報函郵寄時拍照截圖一份、郵件跟蹤查詢截圖結果一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被申請人辯稱: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函,2024年4月15日我局以信函郵寄方式回復投訴受理情況,回復內容為:”經審查,……我所決定受理”,2024年6月14日我局以信函郵寄方式回復投訴舉報的處理情況,上述兩次回復均有郵寄憑證為證。我局認定的事實證據(jù)確鑿,依法按程序對舉報人進行回復,對商家的處理有法律依據(jù),對商家的行為處理適當,請求馬村區(qū)人民政府維持我局做出的行政行為。
經審理,本機關查明事實如下:申請人于2024年3月29日通過郵寄的方式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函,據(jù)郵件物流軌跡顯示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1日簽收。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13日對申請人作出了回復《河南省焦作市馬村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投訴舉報回復函》,并于2024年6月14日向申請人申請人郵寄了該回復函。在回復中,第四項告知申請人申請人“關于焦作市馬村區(qū)某有限公司銷售超過保質期的宜潔吸管,貨值金額55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罰款165元”等字樣。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
1. 國內掛號信函收據(jù)(復印件);
2. 受理情況回復內容(復印件);
3. 郵寄交寄單收據(jù)(復印件);
4. 投訴舉報處理情況回復內容(復印件)。
本機關認為:本案中,馬村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函,經調查取證,本案中馬村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收到投訴后,在受理期內即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展開了調查,于2024年6月13日對申請人作出了回復《河南省焦作市馬村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投訴舉報回復函》,并于2024年6月14日向申請人申請人郵寄了該回復函。對投訴部分組織調解,并在雙方無法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決定終止調解,同時依法告知申請人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符合規(guī)定,答復內容并無不當,因此馬村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已經依法履行了投訴舉報處理職能。關于申請人申請人認為馬村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未履行受理告知義務程序違法的主張。因此申請人申請人相關主張證據(jù)不足,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本機關決定:維持馬村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處理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span>
2024年8月28日